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王湘伟,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龙一篇,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湘伟与被执行人龙一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362300元(含执行款356600元,执行费57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标的183256元,未执行标的179044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湘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13)湘潭湖证内经字第252号公证书及(2014)湘潭湖证执字第02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龙一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湘伟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健芳
审 判 员 向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二O一六年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