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4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