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251号
原告:临沭县儒房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新光。
委托代理人:赵国庄,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延之,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春雷,男,。
被告:曹飞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儒房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春雷、曹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儒房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保全费439元,共计收取863元,由原告临沭县儒房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锦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