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魏信智,男,1938年5月5日生.原告郭娥,女,1938年11月6日生。原告马艳丽,男,1970年1月12日生。原告魏晓军,男,1994年7月26日生。原告魏晓楠(魏莹君),男,1998年10月12日生。上述5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梦宪立,该公司员工。被告侯庆稳,男,1972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梦宪立,男,1972年7月12日生。被告王志哲,男,1964年3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陈耀明、胡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富强,男1978年12月17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闫继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销服务部诉讼代表人陈法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诉讼代表人杨世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魏信智等5原告诉被告阳谷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侯庆稳、王志哲、王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涧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的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及车辆受损,本案必须以另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三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0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