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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108号

林儒香、尤溪县永鸿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儒香,尤溪县永鸿织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林儒香,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尤溪县永鸿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张上镭,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林儒香与被执行人尤溪县永鸿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儒香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尤溪县永鸿织造有限公司的车辆、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世锦

审 判 员  苏新耀

代理

审判员  蒋满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慧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