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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869-85号

申请人杜振锋与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869-85号申请执行人杜振锋,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开封县。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杜振锋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1009086054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692.6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1009086054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692.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