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未经法院同意,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给原告程某某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 判 员 曹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世东 搜索“”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未经法院同意,在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给原告程某某案件受理费150元。
审 判 员 曹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海艳
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罗世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