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王立超,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武双雨,男,住清河县。被告潘海芬,女,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超诉被告武双雨、潘海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超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立超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郭玉松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