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外初字第13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
诉讼代表人:徐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詹小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