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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特字第00008号

谷守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谷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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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谷守华。申请人谷守华申请宣告宋国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宋国辉。委托代理人宋国政。经查明,被申请人宋国辉于2015年10月9日因突发昏迷入住北京市海淀医院,住院51天,经诊断为:小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脑疝,高血压,急性肝损伤,低蛋白血症,急性肾功能不全,神经源性休克。被申请人宋国辉自2015年11月29日转入湖北省黄石市第五医院继续治疗至今,经诊断为:脑出血术后,气管切开术后,肺部感染,脑疝,休克,胃瘫,营养不良,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口腔、泌尿系霉菌感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国辉现处休克状,血压依靠多巴胺维持,现已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依法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宋国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谷守华为宋国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南火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