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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421号

谭学暖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谭相芹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谭学暖,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21号

原告:谭学暖,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桂敏,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度假区凤凰办事处谭庄村。

法定代表人:谭学兵,村主任。

被告:谭相芹,男,汉族,农民。

被告:谭相前,男,汉族,农民。

被告:谭学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学暖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凤凰街道办事处谭庄村民委员会、谭相芹、谭相前、谭学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学暖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谭学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谭学暖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汝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