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525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金华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亚超,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颖尔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