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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681号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2号楼(G区)***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号*幢(北)*楼*****室。

法定代表人:励怡青。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号*幢*楼。

诉讼代表人:杨俊。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潘素哲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