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环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希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明,江苏省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法定代表人刘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桂同,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思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计兴,邳州市大榆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军诉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魏思友土地确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希军负担。
审 判 长 苗 苗
人民陪审员 柳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