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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环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王希军与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环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希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永明,江苏省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法定代表人刘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桂同,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思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顾计兴,邳州市大榆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军诉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魏思友土地确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希军负担。

审 判 长 苗 苗

人民陪审员 柳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