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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5903号

杨其坤与福州晋安泉头生鲜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晋安泉头生鲜超市,杨其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晋安泉头生鲜超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东浦路**号。经营者刘海涛,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其坤,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许水清、廖小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晋安泉头生鲜超市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有牵连,但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其性质仍属债权债务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营者的住所地在福州市仓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物所在地为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应由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一萍

代理

审判员  黄 锋

代理

审判员  赵雪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