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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88号

吉戈子?巴依额得尔诉高述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戈子·巴依额得尔,高述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88号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男。被告高述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与被告高述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负担。

审判员  张振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