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88号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男。被告高述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与被告高述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戈子·巴依额得尔负担。
审判员 张振乐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