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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刑初307号

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琦宝”),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无业,初中文化。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1日被沅陵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24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伍文毅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

书记员高俊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瞿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两次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刘某某(17周岁)在沅陵县官庄镇海鸥宾馆其所开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刘某某在海鸥宾馆302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2016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在海鸥宾馆401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海鸥宾馆401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甲、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伍文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 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