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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3289号

兴化市百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兴化市XX农工商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化市百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兴化市XX农工商实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3289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百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五岳村药沈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化市XX农工商实业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南路97-1号。法定代表人邹大祥,经理。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百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XX农工商实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执行人兴化市XX农工商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百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欠款3万元及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67元(未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朱效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