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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972号

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与闫庆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闫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972号原告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20号楼208室。委托代理人王九峰,男,1964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雅静,女,1962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闫庆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闫庆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铁平安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