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409号申请执行人赵尔彬,居民。被执行人孟凡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尔彬与被执行人孟凡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凡强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占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贵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