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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20号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斌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左永新。

被执行人:周斌斌。本院在执行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斌斌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周斌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斌斌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斌斌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胡跃先

审判员 李新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