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民初字第358号

张丽池与杨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丽池;杨宗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张丽池,女,1965年1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现住剑川县。被告杨宗升,男,1962年3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住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池诉被告杨宗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池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丽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00元,由原告张丽池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彪

审 判 员  何焰霞

人民陪审员  李章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续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