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07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平,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
被执行人:曾赣生,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赣生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曾赣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5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