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外初字第67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39号。
负责人:王汉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阎正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职工。
被告:陈知春。
被告:林守娟。
被告:陈永林。
被告:金月娥。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诉被告陈知春、林守娟、陈永林、金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裘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