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商外初字第67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与陈知春、林守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陈知春,林守娟,陈永林,金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外初字第67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县前街139号。

负责人:王汉勇,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阎正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职工。

被告:陈知春。

被告:林守娟。

被告:陈永林。

被告:金月娥。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诉被告陈知春、林守娟、陈永林、金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裘鑫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