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475号原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园C40综合大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8422194-3。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争明(特别授权),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俊(特别授权),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XX,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与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邹崇跃
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文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