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含山县人,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青山营销中心客户经理,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戴建钢,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装饰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XX与戴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戴建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XX借款本金及利息97,0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1,355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建钢银行存款人民币98,35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廖福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