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740号原告绥中县大成华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兴隆街工会住宅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郑贵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柴河街84号1-8城北二号小区5幢1-8。法定代表人屈宏。第三人中茂置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光道1号亿京中心A座10楼D室。
法定代表人:邱伟隆。
原告绥中县大成华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茂置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开发的项目为广裕街地下人防商业空间开发;开发运作资金为8000万元,双方各投入4000万元,原告占49%股份,第三人占51%股份,利润各占50%;同时还规定了双方的各自权利与义务。协议签订后,我方购买了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份。原告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经营过程当中,第三人出现违约情况,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散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但在原告绥中县大成华阳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茂置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书中载明:项目公司的开发运作资金为8000万元,双方各投入4000万元。涉案标的已经超出本院受理范围,故原告应依法向有权管辖法院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绥中县大成华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绥中县大成华阳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