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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396号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沙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沙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396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徐美芳,女。被告沙建锋,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建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