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5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曹长富。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宝禄。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克望。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丽明。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黄丽华。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杜维和。曹长富因与黄宝禄、黄克望、黄丽明、黄丽华、杜维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1998)白洮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洮北区法院申请再审。洮北区法院作出(2015)白洮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曹长富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本案从立案到审理、出庭、判决及执行整个过程均是隐瞒申请人秘密的行为,申请人根本就不知道。通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回执是伪造的。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的谈话笔录是伪造的。判决书其内容所涉及的事实均是伪造的,宣判笔录是伪造的。判决书送达证是伪造的。执行整个过程也背着申请人秘密进行的。在任何时间,只要申请人得知侵犯其利益都有权提起再审,要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再审申请人曹长富因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白洮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洮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洮民监字第3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曹长富的再审申请,曹长富不服,向本院再次提出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和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曹长富再审申请的审查。
审 判 长 :孙先锋
审 判 员 :杨剑虹
代理
审判员 :吴金研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孟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