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陈新满,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宿岚(特别代理),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黄晋延,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凤琴,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林明煌,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满与被告黄晋延、陈凤琴、林明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5元,撤诉减半收取2788元,由原告陈新满负担。
审判员 何园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