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孙书群。原告高新兰。被告徐培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群、高新兰与被告徐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书群、高新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群、高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华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