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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871号

孙书群、高新兰与徐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书群,高新兰,徐培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孙书群。原告高新兰。被告徐培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书群、高新兰与被告徐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书群、高新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群、高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华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