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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商初字第31号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前商初字第3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托克前旗上海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法定代表人孙瑞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上海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全额10375.42元,减半收取5187.71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恒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军 霞

审 判 员 周  青

人民陪审员 金达楞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洪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