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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665号

湖州南浔美雅毛纺有限公司与陆磊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南浔美雅毛纺有限公司,陆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6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美雅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汤海泉,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陆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美雅毛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磊峰定作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66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8595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665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