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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15号

王栋与庄小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栋,庄小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栋,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庄小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王栋申请执行庄小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栋已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赵 丽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