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薛卫红,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淑艳,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保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薛卫红诉被告展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经查:2014年12月24日,被告展保强与原告薛卫红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为2%。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已付利息800元。逾期后经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展保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展保强归还原告薛卫红借款本息21300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卫红负担,退回原告薛卫红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俊杰
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
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宁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