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163号
原告:蒋小琴,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31日,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质荣,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
负责人:杨永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小琴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蒋小琴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小琴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翠香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