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35号

唐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唐某,于某甲,于某乙,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35号

原告:唐某,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于某甲,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于某乙,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孟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6元,由原告负担2988元,本院减收2988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燕芳

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希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