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35号
原告:唐某,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于某甲,女,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于某乙,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孟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6元,由原告负担2988元,本院减收2988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代理
审判员 张燕芳
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范希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