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朱斌。被执行人潘少林。申请执行人朱斌与潘少林潘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徐晨峰二0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