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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330号

朱斌与潘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斌,潘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朱斌。被执行人潘少林。申请执行人朱斌与潘少林潘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徐晨峰二0一六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