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797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谢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晨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