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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796号

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与登封市一起捞饮食有限公司、耿松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登封市一起捞饮食有限公司,耿松珍,李相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796号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银隆家居518室。

负责人:何兴先。委托代理人王海震,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登封市一起捞饮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登封市崇福路与北环路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涛欣。被告耿松珍。第三人李相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诉被告登封市一起捞饮食有限公司、耿松珍、李相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5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承担。

审 判 长  宋世伟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