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商初字第2号原告兴安盟释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施家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春光,兴安盟释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孙志芳,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兴安盟释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云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我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三次,均是查找不到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安盟释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退还原告兴安盟释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项思敏
审判员 赵金伟
审判员 陈晓灵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