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雷利军,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城郊乡。被执行人雷渊涛,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城郊乡。申请执行人雷利军与被执行人雷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中元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曹文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珊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