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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1829号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小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1829号

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锦绣明珠闻莺苑13幢A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郑燕华。

被告:郭小程,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程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顺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晓燕

代理

审判员  顾洁苗

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吴好好?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