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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2494号

何葱英与黄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葱英,黄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494号

原告:何葱英,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黄得祥,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葱英诉被告黄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葱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葱英与黄得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何葱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葱英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