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494号
原告:何葱英,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黄得祥,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葱英诉被告黄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葱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何葱英与黄得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何葱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葱英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