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代表人黄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职员。被告罗作敏。被告李华。被告李燕。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李华、李燕、罗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