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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罗作敏、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罗作敏,李华,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代表人黄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职员。被告罗作敏。被告李华。被告李燕。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李华、李燕、罗作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小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