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739号
原告:胡林芳,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陈瑞鸿,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芳诉被告陈瑞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胡林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褚琦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