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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2739号

胡林芳、陈瑞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林芳,陈瑞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2739号

原告:胡林芳,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陈瑞鸿,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芳诉被告陈瑞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胡林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 记员  褚琦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