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261号原告陈靓,女。被告孙鑫,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靓诉被告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靓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靓承担。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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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靓与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261号原告陈靓,女。被告孙鑫,男。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靓诉被告孙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靓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靓承担。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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