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187号
原告:裴建森,男,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许峰,男,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裴建森诉被告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峰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森撤回对被告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裴建森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裘竹君
人民陪审员 金 娟
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