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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2187号

裴建森与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建森,许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187号

原告:裴建森,男,汉族,住海宁市。

被告:许峰,男,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裴建森诉被告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峰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森撤回对被告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裴建森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裘竹君

人民陪审员  金 娟

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