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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2号

仪瑞芹与张爱军、彭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仪瑞芹,张爱军,彭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号申请人仪瑞芹。被申请人张爱军。被申请人彭丽,系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工。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仪瑞芹诉被申请人张爱军、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爱军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柏城镇三真大道南首东侧的土地一宗(面积13337.4平方米,土地证号:高国用(2006)第*号,地号:101-07-781。)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森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