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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5856号

郑成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肖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成,肖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856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856号申请执行人郑成,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明,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明珍。

原告郑成诉被告肖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肖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郑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肖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2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1,2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号XXX幢的房屋,但因该房屋尚未清场,目前不宜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明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北翠路XXX弄XXX号的房屋,但本院系轮候查封,无权予以处置变现。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金融、证券、社保、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成与被执行人肖明、上海巨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滕小乔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包 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